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 通讯员狄岳阳)因借款未归还,原告牛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杨某、杨某乙,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杨甲、杨乙退还牛先生210,092.42元,并缴纳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缴纳日按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原告牛某称,她与杨怡于2022年12月申请结婚登记。Jan A和Jan B是兄弟。他们利用她的身份向银行获取贷款,并与她协商将贷款存入她名下的银行账户。杨A、杨B将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牛收到首期贷款12.1万元后,直接转给了杨佳。第二笔贷款30万元分两期各15万元。 Jan A和Jan B与女友一起去银行取现金。提取现金后,当场将现金交给了杨甲、杨乙。此后,严A、严B每月将两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打入牛先生的银行账户,牛先生按期还款给银行。但杨某、杨乙多次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债务,导致牛某背负巨额债务。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甲、杨乙偿还贷款29.34万元,并支付违约利息。被告人杨乙称,牛某因无法使用杨乙的现金卡而将12.1万元汇给了杨甲,并要求其将钱汇给杨甲。杨甲已将12.1万元全额转给了杨乙。杨甲是杨乙的弟弟,涉案款项与杨某无关。贾,所以杨佳不应该负责付款。杨佳、杨B与牛先生之间不存在个人借款关系,牛先生未知也未同意偿还上述款项。被告人杨佳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法院经审理查明,牛某于2021年12月14日获得借款12.1万元,分36期支付4159.04元。次日,牛某给杨佳汇了12.1万元。 12月17日,牛某收到一笔贷款30万元,分36期偿还,每期11658.92元。 2022年1月,牛某两次提取现金15万元交给杨某某、杨某某B。2021年12月起,杨毅于每月15日左右向牛某汇钱偿还贷款,总共还款金额228460元。 2022年2月、3月、7月和2023年3月、5月、8月均未按约定还款,牛女士自行偿还贷款。贷款1212024年12月结清了0.000元,2023年10月结清了30万元贷款。2023年,杨佳先生又签订了40万元贷款,杨佳先生为借款人,杨B先生为担保人。 2023年7月,杨毅发行了两张共计20万日元的贷款票据。 30.2万元。牛某曾通过微信向杨佳要求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就涉案款项的性质和金额而言,有证据显示,牛女士于2021年12月15日向杨佳女士的银行账户转账12.1万元。随后,B公司承认其之前收到的款项已不见踪影。牛某声称给了杨甲、杨乙现金30万元。结合牛先生提交的提现记录、杨B出具的两份贷款单据、杨A出具的贷款单据以及牛先生给杨A的微信提醒记录,证据表明,杨B每月向牛先生转账的还款金额为eq相当于牛先生每月向银行偿还的两笔贷款的总和。可以形成一条链,表明这30万元是现金给杨A和杨B的。由于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杨甲、杨乙所取得的房产必须返还。事实上,牛先生向银行借款的42.1万元是杨甲先生、杨乙先生的财产。由于与事件相关的两笔贷款已归还,杨甲先生、杨乙先生必须将资金归还给牛先生,并缴纳资金占用费。基金持有费按照牛需求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年利率为3.45%。杨毅已偿还228,460元,偿还金额超过资金占用费的部分将由资本冲减。经核算,截至2023年8月15日,杨B、杨A、杨毅最终归还还款金额为210,092.42元向牛先生支付2023年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缴纳日按210,092.42元按年利率3.45%计算。牛女士关于金额超出上述范围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杨某乙退还牛某210,092.42元,并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缴纳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占用费本金。宣判后,杨甲、杨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裁决已经生效。编辑刘谦遮瑕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