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多部AI短剧疑似利用AI技术生成具有演员肖战五官的男主角图像,引发巨大争议。展览结束后,一些电视剧采取了部分编码并更名为“肖战”等方式以避免责任,但作品并未立即下架。截至发稿,相关短剧之一《北京风云1》已下架,但《清欢误》仍可观看,且AI短剧中男主的脸已更换。 AI喜剧剧《热恋中的爱情》中,男主的五官和服装都被更换了。左边是更换前,右边是更换后。一些接受媒体采访的律师认为,即使图像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如果普通观众看到的话,一般也会侵犯公开权。能够将图像识别为演员的图像。此外,如果将人工智能合成的肖战图像、声音用于商业目的,且数额较大,可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影视制作,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在这场纠纷中,该剧制作公司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与演员极为相似的虚拟形象,引发公众对侵犯肖像权问题的关注。争论的焦点还集中在涉嫌侵权内容在平台上传播并获得商业利益后,作为分发渠道的平台应承担的审计责任。针对上述问题,新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李振武,上海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本次事件,从肖像权、荣誉权、平台责任等角度寻求法律解释。 【对话】新京报:您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只要影像能让普通观众认识演员本身”,这里对于“普通观众”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吗?司法实践中是否有量化标准来判定什么是“可识别”?李振武:法律对于“公众”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采用“理性人、有知识的人”或“相关人”的客观标准。这个标准并不是指某个特定的粉丝群体(太有认知)或对娱乐圈一无所知(太弱)的人,而是指对社会知名人物和名人有一般了解和印象的普通人。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是指图像是否会在没有任何特定动机的情况下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自然而直接的联系。新京报:如果AI只保留部分面部特征,但整体气质、外貌与演员相似,这还能被辨别吗?例如,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角色“与某个明星相似,但不完全相同”,法律将如何解决这个灰色地带?李振武:如上所述,民法典颁布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可识别的程度。法律保护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面部图像”,不仅包括面部特征的复制品,还包括具有显着个人特征的完整图像。因此,如果生成的图像包含显着的面部特征(例如标志性的眼睛、嘴巴形状)、经典的发型、标志性的妆容或服装组合,那么它就形成了独特且可识别的组合如果相关受众与其有方向性关联,则可以被认为是“可识别的”。法院会考虑整体效果是否足以让公众与特定行为者建立唯一或主要关系。新京报: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法庭会考虑哪些因素:面部特征?给你的衣服设计造型?声音?李振武:五官肯定是核心要素,尤其是五官、表情,很容易被认出来。二是整体形象和风格。这包括经典角色外观、标志性发型、化妆、体型等等。终于,有声音了。民法典颁布后,将规定发声权,哪怕发出一声声的权利也将受到保护。单独或组合使用非常相似的配音或经过技术处理的配音均构成对音频权的侵犯。新京报:这起强奸案的责任人之一,le主角是他和肖战发音一样。如果电视剧没有直接使用演员的形象,但通过名字让观众想起演员,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从法律上来说,认定“提及真人”的标准是什么?李振武:仅仅使用相同读音的名称通常并不构成对广告或冠名权的直接侵犯(如果使用通用名称的组合)。然而,这可能构成“影射”或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节目方是否有保住艺人声誉的主观意图,以及剧情和宣传是否刻意诱导这种联想,迷惑观众,获取不公平的优势。 “影射”的认定标准十分严格,必须结合所有情节、宣传材料、观众评论等证据来证明制作的原创性和恶意。新京报:责任如何确定平台是否不直接使用演员的照片而是通过模型生成相似的面孔?李振武:我认为这不会改变侵权的性质。利用AI生成极其相似的图像是实现侵权肖像的技术手段。肖像的后果是可识别的,责任判断遵循“行为-结果”逻辑。在此过程中,生产者成为侵权的直接主体,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平台明知或应知(例如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或相关内容因侵权引起重大舆论后)未采取必要措施(例如下架等)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平台不能因为它是“技术生成的”而免除审查义务。新京报:您曾说过:“如果是反面角色,有是不是有侵犯名誉权的可能性。”如果选某人为反派,但只是为了戏剧,没有贬义的言论,是否也侵犯名誉权?你明显的吗?例如,违法方辩称:“我们让他成为剧中的反派,因为这是情节需要的。李振武:有可能。名誉权侵权的核心是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导致社会声誉下降的行为。未经允许,将别人的反派角色,尤其是有道德缺陷或有违法行为的反派角色,即使声称是“情节所必需的”,也可能被认为扭曲了权利人想要向社会呈现的公众形象。同时,不恰当新京报:您之前说过:“据报道,一些观众可能会与负面特质产生联系,从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刑法第266条规定,如果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肖战图像、声音来牟利,且数额较大……”为什么这个案件会被认定为诈骗罪,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重要的要素是:这是为了赚钱还是冒充名人? 李振武:重要的是,该行为模式超越了“未经授权使用”,包含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诈骗罪要件。演员不仅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明星形象,还冒充明星本人或团队,利用明星名义进行直播、招商、集资等,并导致粉丝和公司基于误会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条件,属于犯罪的主观故意,而这种动机会导致很多犯罪,冒充身份、骗取钱财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新京报:在短剧平台上,剧场工作室的收入往往参差不齐。如果存在侵权(人工智能肖像侵权)与不侵权(原创情节)混合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因侵权获得的非法利益”该如何划分和计算?我如何证明这个金额符合刑法标准?李振武: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的作出可以是综合性的、形式多样的。原告赔偿金额:结合侵权范围、期限等,参照权利人正常肖像使用费标准计算。被告收入:如果很难准确出售,法院可以根据短片作品的总收入(收费、广告等)以及侵权内容(AI图像)对作品吸引力或收入的比例来判决。这个“贡献率”是基于证据(广告焦点、受众)的。 J法官可以根据评论、行业惯例等自由决定。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可能会成为法院对自由证据最终判决的一部分,当然很难有一个法律标准。法律赔偿:当损失和利润均难以确定时,法院会根据侵权情节、主观恶意、影响范围等,在法定限额内(目前著作权纠纷500万元以内,精神权利50万元以内)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新京报: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权利人必须先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平台上发出“通知书”,在收到有限通知后才对侵权内容进行处理。然而,这起事件引发了舆论哗然,也让违法事实真相大白。最初,平台并没有立即将其下架。如果肖战方起诉平台,后果会有多严重?latform最初的“负面待遇”会被告上法庭吗?李振武:如果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只是简单地“加密”或“隐藏”链接,而没有完全删除或断开链接,法院会认为“不利待遇”行为属于未采取“必要措施”,平台可以对通知后继续增加的损害(例如持续获利或负面影响扩大)承担连带责任。新京报记者: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综合综合管理条例》,要求平台进行审核。当短片制作者上传完成的影片时,平台是否有技术能力和法律义务对内容进行审核? AI是否未经许可使用名人图像?如果一个平台声称它“技术上无法识别”,这种辩护在法庭上能站得住脚吗?李振武:根据这个规定,平台必须突出标记和审查使用深度合成技术创建和发布的信息内容。对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知名明星的明显违法行为,平台有更大的审查和积极考虑的义务。 “技术上无法识别”的辩护越来越难以在法庭上得到证明。法院:可以作出判决。 1)无需复杂的技术即可检测到肉眼可见的明显违规行为。 2)平台作为商业主体,负责开发和实施与其商业模式风险相适应的审计技术(关键词过滤、图像比对、舆情监测等)。 3)平台从侵权内容(流量、行为等)中直接或间接受益,必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因此,仅基于技术缺陷的抗辩很可能会被拒绝。新京报:作为大明星,肖战的p肖像权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如果本案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参考哪些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的赔偿范围是多少?李振武:法院会参考权利人平时的肖像许可费。侵权方的具体利益(如有证据)。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主观恶意、持续时间、传播程度、影响严重程度)。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等)。对于像肖战这样的知名艺术家来说,肖像权的商业价值可以通过公共商业合作来体现。当后果如此严重的网络侵权案件告上法庭时,赔偿数额不仅要考虑直接经济损失,还要考虑惩罚性和震慑作用。据法制委员会抚恤金框架下,金额可能达到数百万元。新京报:近年来涉及AI生成技术生成人脸的侵权案件是否明显增多?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是否会面临新的证据困难?当前的法律框架足以解决人工智能深度造假问题吗?李振武:随着人工智能工具的普及,纠纷和相关询问的数量明显增加,但我们认为导致正式诉讼的典型案例并不多。我认为收集到的证据是相当充分的。这类似于之前纠纷中的证据收集,例如带时间戳的屏幕录像。这些证据收集技术已经非常成熟。我认为法律足以解决此类纠纷。例如,现行法律框架以精神权利条款为基础,并以《刑法》、《网络安全法》为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综合综合管理规定。其基本原则(如禁止侵犯肖像权、荣誉权等)和侵权判定逻辑清晰且适用。挑战可能主要在于法律应用的细节。比如上一个问题,你怎么知道? “相似”线可能仍然存在,而且各地此类侵权案件的司法认定范围也可能有所不同。新京报:如果此案最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会对当前的AI短剧行业产生什么影响?李振武:迫使制片人尽早获得完整的肖像和声音认可,促进“AI演员”被市场正式接受。场形成。平台需要加强审核,或许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识别库和名人特征比对库,并提高曝光度建立快速处理违规行为的机制。例如,某些人工智能平台目前限制名人和其他公众人物的产生。最后,我认为同样的事情也会发生在普通人身上。 “抢名人AI脸”的疯狂增长模式将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行业将依赖自主知识产权孵化、虚拟人开发或标准化授权合作。可能会制定更详细的司法解释和行业标准,明确人工智能侵犯形象权赔偿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赔偿计算指南。新京报:现在有一家动漫制作公司想要购买真人明星脸的授权。您认为这有助于用人工智能规范漫画行业吗?有哪些风险?李振武:这是最终一次积极、规范的检查。然而,风险包括如何通过合同和技术有效防止授权方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例如用于未授权产品或负面角色)。即使获得了面部识别,如果使用不当(例如因为剧情低俗),也可能会导致明星的名誉诉讼。因此,许可协议包含详细信息。它必须包括内容审查条款和图像保护条款。如果第三方滥用许可的人工智能模型,维权可能会涉及更复杂的法律和技术溯源问题。新京报记者 吴龙珍编辑 吴龙珍编辑 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