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景舟)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一起涉及食用农产品网络消费的典型案件。消费者施某在网上花了近6000元购买了冬虫夏草。打开包裹发现发霉烂了,要求退款10元。法院认为,该批货物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已提交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检验义务。这并不构成“明知”产品质量低劣而销售该产品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判决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每盒1992元,但驳回了消费者要求10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原告史某于2023年1月从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三箱冬虫夏草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6日,保质期为730天,每盒单价为1992元。原告称,他已经送人了两盒,剩下的一盒留在家里。同年4月,当原告打开剩余盒子准备食用时,内包装密封严实,但里面的冬虫夏草已全部发霉变质。原告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被告辩称,涉案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0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此外,他们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们已经履行了考虑购买的义务并且产品来自合法来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出具产品检验报告,以证明其已履行基本检验义务。原告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但无法证明被告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继续销售。因此,要求惩罚性赔偿乘以10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该产品在保质期前开发模具,存在质量缺陷,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产品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每箱退款1992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法官表示,很明显,消费者要想主张惩罚性赔偿,必须证明经营者“知道”主观故意。如果公司可以提供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对产品的检验义务,并不构成“知情”,不必承担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的判决不仅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也提醒经营者严把食用农产品质量关,切实履行进货检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编辑刘谦 校对刘军